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若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,其配偶能否要求返还?本期以案说“典”,通过槐荫法院李子萍法官审理的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,共同了解相关法律问题。
案情回顾
张某与韩某2006年登记结婚,于2023年离婚。韩某于2019年11月至2020年7月期间,多次向蔡某转账共计12万元,蔡某向韩某转账10万元。张某诉称,韩某与蔡某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,上述赠与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,未经张某同意,故蔡某应当向张某返还。蔡某辩称,其与韩某之间不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,当时韩某想追求蔡某,其本人并不知晓韩某的婚姻状况。其中1万元转账是韩某在金店购买饰品,其作为工作人员代收款项后交付给了商场。
争议焦点
本案的争议焦点是:蔡某应当向原告张某返还款项吗?
法院审理
槐荫法院经审查认为,张某诉称韩某在与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与蔡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,韩某在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向蔡某转账,损害了张某的合法利益,现要求蔡某将韩某赠与的款项予以返还。蔡某提出异议,辩称其与韩某之间不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。经审查,张某对其诉称韩某与蔡某之间的关系,蔡某不予认可,张某未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,本院无法认定。韩某在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未经张某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蔡某,侵害了张某的财产权利,故韩某向蔡某的赠与行为无效,蔡某应将赠与款项返还。关于蔡某应返还款项数额问题。经核算,韩某向蔡某转款12万元,蔡某向韩某转账10万元。蔡某主张韩某转账中1万元系购买金饰款项,并非赠与,并提供客户管理系统截图加以证明,张某不予认可,韩某未到庭参加诉讼,亦未提出异议。经审查,蔡某提交的客户管理系统中客户资料与韩某的信息相符,且购买物品的时间、金额与韩某向蔡某的转账时间、金额一致,张某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,但未提供证据加以反驳,故本院对蔡某的辩称理由予以采信。韩某向蔡某的转款,扣除蔡某向韩某转账的10万以及韩某为购买金饰向蔡某转账的1万元,蔡某应返还张某夫妻共同财产1万元。最终,槐荫法院依法判决蔡某返还张某夫妻共同财产1万元。判决作出后,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,本案现已生效。
法官说法
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共同共有权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共同财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,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的享有共同所有权,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。非因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的,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,任何一方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,不仅侵害另一方的财产权益,且严重违背公序良俗。本案中,韩某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异性蔡某,其行为损害了妻子张某的财产权利,也违反了民事活动应遵循的公序良俗原则,故韩某与蔡某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,蔡某应将收取的转账予以返还。现夫妻两人虽已离婚,但该状况并不影响两人仍可以共有财产,在相关当事人并无分割诉请的情况下,相应钱款应当恢复其原始状态,全额返还。
法条链接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百五十三条
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。但是,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。
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。
第一百五十七条
民事法律行为无效、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,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,应当予以返还;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,应当折价补偿。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;各方都有过错的,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。法律另有规定的,依照其规定。
第一千零六十二条
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,为夫妻的共同财产,归夫妻共同所有:
(一)工资、奖金、劳务报酬;
(二)生产、经营、投资的收益;
(三)知识产权的收益;
(四)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,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;
(五)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。
夫妻对共同财产,有平等的处理权。